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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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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宋律师,执业多年,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,办理了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、合同纠纷、房产纠纷、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,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。......更多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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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离婚后,孩子跟谁姓?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提起离婚诉讼?

发布时间:2024年01月03日 来源:长宁区离婚纠纷律师
[导读]:  宋律师,长宁区离婚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***律师事务所,执业以来,坚持“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敬业勤勉、诚实信用”的服务宗旨,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独到的诉辩思维、娴熟的诉讼技巧、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

 宋,长宁区离婚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***律师事务所,执业以来,坚持 “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敬业勤勉、诚实信用” 的服务宗旨,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独到的诉辩思维、娴熟的诉讼技巧、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。

父母离婚后,孩子跟谁姓?

    龙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于2000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龙波, 2004年7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后,儿子龙波一直由张女士单方抚养。2006年张女士与胡先生登记结婚后,未经龙先生同意将儿子姓名...





  龙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于2000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龙波, 2004年7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后,儿子龙波一直由张女士单方抚养。2006年张女士与胡先生登记结婚后,未经龙先生同意将儿子姓名变更为胡波,并对户籍进行了相应变更。


  2010年6月,龙先生起诉至成都某法院称张女士擅自更改儿子姓氏,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,请求判令张女士将儿子姓氏更改回来。


  张女士辩称,变更儿子姓氏虽未经龙先生同意,但这样作对孩子有利,一个家庭,母亲姓张,继父姓胡,儿子姓龙,对孩子成长不利,而且孩子亦不愿改回原名,因此不同意龙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


  法院判决驳回龙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


  夫妻双方离婚后,母亲是否享有子女姓氏更改权




  我国《婚姻法》第22条规定:;子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 。;




  笔者认为,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,在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。

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及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,龙先生与张女士之子龙波依法享有姓名权,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姓名予以变更。由于龙波尚未成年,变更姓名应得到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认可。张女士在未征得另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,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不当。但鉴于龙波相应的户籍登记等档案材料已变更多年,更为关键的是龙波也已使用现姓名多年,现姓名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,如果令其变更为原姓名,势必对其目前稳定的生活产生影响,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。同时,龙波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,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亦应考虑他的意见。且龙波系龙先生与张女士二人之子的客观事实,并不会因姓名的改变而改变,亦不会对其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。


  目前司法实践中,夫妻离婚后孩子姓氏权问题有支持改姓的判例,也有责令恢复原姓氏的判例,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,没有强制性的规定,司法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标准是看变更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做出怎样的判决主要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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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提起离婚诉讼?

妻子通奸怀上了别人的孩子,在怀孕期间丈夫起诉离婚。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为由,要求法院主持进行亲子鉴定,并判决与妻子离婚。女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。法院经过审理,



妻子通奸怀上了别人的孩子,在怀孕期间丈夫起诉离婚。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为由,要求法院主持进行亲子鉴定,并判决与妻子离婚。女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。法院经过审理,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林某不服,提起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,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。案件公布以后,争论很激烈。


  据报道,本案的案情是:林某与妻子1987年年底结婚,婚后感情不睦,争吵不断,单是留下彼此言及离婚的文字记载就有3次。林某说:;我们的婚姻悲剧有一些客观原因,从经人介绍到办理结婚登记不过半年,互相缺乏了解,并且由于婚前双方均刚遭受失恋,故结婚有藉以抚慰心灵创伤的考虑。;林某的性格比较内向,妻子则较外向。婚后一年,双方就曾言及离婚。1997年前后,林某协同妻子在惠州办了一所职业学校,学校由妻子管理,此后妻子回家的日子越来越短。有段时间,有个女人多次打电话到家里找林某,说他妻子;不要脸抢他的男人;。今年上半年,林某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,一审开庭期间,林某的妻子曾当庭表示同意离婚,但由于双方对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异议,未达成协议。今年7月,林某发现妻子怀孕了,林某为此羞愤不已。他说:;我与妻子已3年没有夫妻生活了,通过亲子鉴定可以查明真相。;他向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了解,该中心明确表示,在怀孕期间可以查明亲子关系,亲子鉴定技术对母婴均无任何不良影响,但林某妻子断然拒绝作亲子鉴定。


  在提交给中级法院的上诉中,林某认为:;一审法院的裁定书是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,机械理解法律的‘一刀切’作法。;因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,妇女因通奸致孕等,不受;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限定。由广东省公检法司等部门发出的《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》也规定,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。林某希望有关部门在严惩;包二奶;男子的同时,对妻子不轨造成男方权益受损的现象也应考虑。


  看起来,这是一个非常简单而又十分复杂的程序问题。


  说这个问题简单,就是说,对于这个问题,法律有规定,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,照着办就行了。但是不然,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,而是非常复杂的程序问题。


  法律规定,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,就是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。这里保护的妇女,并没有加限定词,不能说有过错的妇女就不在内;这里说的胎儿,也是一切胎儿,既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,也包括非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。如果说胎儿是非婚所育就要把他打下来,避免将来出现麻烦,大概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。一方面说,生育不生育是妇女的权利,另一方面说,所有的胎儿,将来都是国家的生产力。法律保护妇女,保护的是妇女的权利;法律保护胎儿,除了保护将来他作为人的权利,更重要的,是保护国家将来的发展。这一点,大家都不会反对。







妻子通奸怀上了别人的孩子,在怀孕期间丈夫起诉离婚。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为由,要求法院主持进行亲子鉴定,并判决与妻子离婚。女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。法院经过审理,




  《婚姻法》的这一条在规定前一层意思之外,还规定了女方同意和法院确认这样两种特例。女方同意离婚的,当然不在此限。同时,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,就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,可以受理。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,就是依据这一点做出的。在这一点上,不能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没有法律根据。怎样才算为确有必要,由法院断定。司法解释认为,如果女方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或者查明属实,就是确有必要,就可以受理。这种解释符合法律的这一规定。至于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不是符合保护妇女和胎儿原则的要求,还值得深入研究。


  现在要说一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有关问题。首先是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妻子所生的子女,推定为婚生子女。如果丈夫否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,应当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,负担举证。这两项制度在国外的亲属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。对此,我们的立法没有规定,只能按照立法的精神处理。在本案中,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。


  婚生子女否认,要提供证据证明。本案的原告提出与妻子3年未同居,如果有证据证明,或者对方配偶承认,应当是一个充分的证明。现在的问题是,这一事实能不能得到证明能够得到证明的,就出现了举证转换的条件,女方如果提不出证据证明是婚生子女,或者不能否定连续3年未同居的事实,原告的主张就成立,不仅可以受理这个诉讼,而且还可以判决离婚。如果原告主张其与妻子3年未同居的事就是那么一说,并没有证据证明,而且被告不承认的,那就没有办法支持其诉讼主张,被告就没有任何举证,法院驳回起诉,其权利就得到了保障。


  因此,在这种案件上,总的还是要体现对妇女和胎儿保护原则的精神,即使是妇女一方有过错,也要尽量地不伤害妇女和胎儿的利益,使其权利得到保障。如果考虑到制裁;包二奶;、;包二爷;的违法行为,制裁的也是违法行为,不要对应当保护的主体予以过于严厉的惩罚。所以,本案法官无法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,被告又不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,驳回原告的起诉,没有原则的错误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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